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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不起诉”的类型。——从刑诉法171条第4款谈起

作者:夏永全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标准类型

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不起诉类型三分法,是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归纳而得出,其划分标准并不统一。存疑不起诉无法与另外两种不起诉类型相提并论,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理应废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因证据不足而应当不起诉的条件,对该款规定中的案件来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检察机关并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不起诉。故此,该款规定应当归入法定不起诉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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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CN:37-12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综合性学术期刊,创刊多年来,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广大作者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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