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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中司法的限度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架构

作者:赵高旺法治司法的限度矫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社会治理对司法作用的依赖空前增强。然而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功能,并不意味着司法成为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垄断者。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司法存在一定的限度。因此,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进程中,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效能的同时,理性认识司法的限度,通过构建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矫正司法的限度,是有效解决当代社会纠纷,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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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CN:37-12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综合性学术期刊,创刊多年来,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广大作者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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