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协会行业修改内容拍卖业务拍卖企业
摘要:《拍卖法》修改内容公布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修改。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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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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