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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还是广告?——拍卖企业公告税负问题解读

作者:郑鑫尧; 石克来委托拍卖拍卖公告拍卖行商业广告纳税人强制拍卖增值税企业税负税收问题

摘要:自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40号文件《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这项税收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问题的症结在于拍卖行业在纳税领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可依,致使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缺乏共识,增加了征税的难度,也制约了拍卖行业的发展。上一期,我们刊发了由中国拍卖行业税收问题小组副组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鑫尧执笔的《拍卖企业应该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吗?》一文,探讨了拍卖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合理性问题。本期拍界政策栏目将继续刊载郑鑫尧关于拍企税负领域的文章,与您探讨拍卖公告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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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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