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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应该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吗?

作者:郑鑫尧增值税拍卖行纳税人拍卖法税收问题行业协会企业税收政策纳税义务人税务部门

摘要:自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40号文件《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这项税收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问题的症结在于拍卖行业在纳税领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可依,致使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缺乏共识,增加了征税的难度,也制约了拍卖行业的发展。为了全面掌握拍卖行业的税收问题,促进中国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牵头,组成了包括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高校研究员、专家在内的"中国拍卖行业税收问题调研小组"。小组成员在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8月22日期间,赴上海、杭州、郑州、广州、珠海、深圳、北京、成都等六省市的八个城市分别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实地调研。从本期起,"拍界政策"栏目将分三期连载由中国拍卖行业税收问题调研小组副组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郑鑫尧执笔的拍卖企业税收问题分析报告,将从拍企缴纳增值税合理性、拍卖行业税收票据、拍卖公告费税前扣除三个方面讨论拍卖企业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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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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