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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式拍卖利弊谈

作者:杨丽燕荷兰式拍卖拍卖方式竞买人拍卖公司操作细则保留价中级法院受委托成交价拍卖机构

摘要:笔者所在的拍卖公司曾于2004年11月的法院摇珠选定拍卖机构会上摇到了一宗标的,标的物为一套印刷厂的设备,评估价82万元。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展开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登公告,找客户,但是因为设备的购置时间太长,而且主要部件已缺损,经过两次降价重拍仍未能成交,然后由市法院打报告给市中级法院,建议采取荷兰式拍卖。于是,法院定出保留价,要求拍卖公司以52万元作为起拍价再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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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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