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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拍卖中拍卖人的保管义务

作者:王龙海拍卖人拍卖法风险负担拍卖标的重大过失买受人寄存人损害赔偿责任保管费用三人

摘要:<正> 《拍卖法》第19条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一、拍卖人承担保管义务的范围根据《拍卖法》第19条的规定,拍卖人只是对交付的拍卖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而对于没有交付的拍卖标的物不负有保管义务。在我国民法中,动产是可以交付的,并且风险负担也随着交付的转移而转移;而不动产是不可以通过交付来转移风险的,它必须通过重新登记的方式转移风险。所谓不动产的交付只是对不动产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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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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