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拍卖活动公物拍卖抵税无主集体企业中所
摘要:<正> 问:拍卖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为公物的范畴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均属公物范畴,应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还有人认为,《拍卖法》中所指的公物范畴与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中所述的公物范畴是基本一致的,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抵税物品、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除此之外的物品不应列入拍卖活动中的公物范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