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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拍卖法》中“公物”概念的理解

拍卖法拍卖活动公物拍卖抵税无主集体企业中所

摘要:<正> 问:拍卖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为公物的范畴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一种意见认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均属公物范畴,应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还有人认为,《拍卖法》中所指的公物范畴与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中所述的公物范畴是基本一致的,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抵税物品、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除此之外的物品不应列入拍卖活动中的公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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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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