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房产拍卖中的适用

作者:宋胜春房产拍卖买卖不破租赁拍卖业务租赁合同抵押人所有权人例外情形民法原理担保法租赁物

摘要:<正> 根据民法原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指不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转移期间的原租赁合同关系不变的理论原则。《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例外情形应当排除,比如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原租赁关系解除。房产类是拍卖业务的重要标的之一,本身经常存在租赁关系,这对标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拍卖

《中国拍卖》(CN:11-548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