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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作者:胡玉浪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受让条件同意权监督权

摘要: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可以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后,如果承包方丧失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权收回已经转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还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但发包方的同意权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监督权而非决定权,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避免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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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通报

《中国农学通报》(CN:11-1984/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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