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法人分类应当体现农民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

作者:任大鹏合作社法人民事主体取得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十二条权力机构现代性一人一票原则分编侵权责任法

摘要:2016年7月5日,《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草案中,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体现了法人分类的现代性和科学性。尽管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法律对合作社法人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两分法的框架下,并没有体现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颁布于2006年10月31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基于民事主体立法的统一性要求,该法并没有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农民合作社

《中国农民合作社》(CN:11-5810/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农民合作社》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会刊、全国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推荐读物、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读物、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推荐读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