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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鹏; 陈雷借新还旧抵押权人主债权当事人消灭民法理念贷款抵押物登记规避法律新登记

摘要:可以看出,何鹏读者十分熟悉民法理念。“法不禁止即可为”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打擦边球”、“规避法律风险”这为民法理念所承认。然而,规避法律是有界限的,即不能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抵钾登记正是如此,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杭第三人。正如何鹏读者所说的,“借新还旧”中,需要界定的关健在于主债权是否消灭,如果一旦视为消灭,那么旧货的抵押自然不会顺延至新货,若不重新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听律师对此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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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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