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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资源税国务院修改应税产品矿产品纳税人

摘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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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CN:11-40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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