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风险商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服务付款人民币单位
摘要:2007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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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CN:11-40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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