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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重要性原则评估内部控制的方法

作者:吴金龙; 王抒; 戴春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性评估上市公司会计财务报表审计审计人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财务会计报告

摘要: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对公司管理当局提出要求.要及时发现和防止重要的控制弱点。根据《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审计人员在对公司报表进行审计时.还必须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2004年3月9日.根据《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建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了第2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并于6月18日获得SEC批准。该审计准则要求审计师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后发表两份审计意见:一份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另一份针对财务掇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层用于开展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转的效果.形成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为了帮助公司管理部门履行《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规定的职责.审计人员要帮助公司管理部门建立每月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的关键控制程序。当管理部门发现某一关键控制没有达到最低质量标准时,必需将其分类为关键控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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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CN:11-406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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