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化; 张桂平税务稽查案件不容忽视书签财务负责人纳税单位税务文书留置送达不在场收人法定
摘要: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及移送的需执行的案件资料时,笔者发现税务文书签收方面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纳税单位签收文书只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二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非财务负责人)签收文书;三是法定签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送达”税务文书;四是代收人签收税务文书,未标注其当时的身份(造成无法确定其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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