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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

作者:张勇; 黄红梅民族平等权利城市聚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精神法律法规

摘要:上世纪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依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精神,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为保障聚居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分别设立了城市民族区、民族乡。但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民族区的性质、法律地位一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形成了今天城市民族区事实上存在、法律上缺位的尴尬局面。城市民族区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区划工作与民族工作的独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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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

《中国民族》(CN:11-4606/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民族》民族工作刊物。旨在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报道党的各项民族政策贯彻情况和民族工作的成就,交流各民族地区开拓性的发展经济、教育、文化、科技事业的经验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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