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清真寺宗教活动场所中国伊斯兰教宗教教职人员伊斯兰教教合法权益
摘要: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X、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第三条清真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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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穆斯林》(CN:11-1345/B)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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