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安石; 许建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女职工产假罚款侵害未成年生育国家行为
摘要: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让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有毒有害劳动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以及以上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劳动的行为,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若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也将按这一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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