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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司法实践研究

作者:杨云超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

摘要:我国破产法43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实践中存在破产财产还有升值空间,统一适用终结程序可能会阻碍破产财产的增加,出现形式公平掩盖实质不公平的情况。通过司法实践案例研究,对比英国、德国此类案件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债务人财产还有升值余地时,应坚持实质公平扩大债务人财产,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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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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