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解答文件干部管理权限常务理事
摘要:问:您好,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答:相关规定如下: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