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军队解答政策总政治部抚恤金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摘要:问:请问对于军队立功人员退休特别抚恤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1994]政干发字第227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1月5日起,1988年7月18日以后去世的,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特别抚恤金15000元;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他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特别抚恤金12000元;生前为师职(含)、专业技术7级(含)以上干部或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特别抚恤金10000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