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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4条的适用分析

作者:宋晓辉劳动保障监察劳社部防腐木口头协议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不合格建筑业企业资质工伤保险建筑活动

摘要:案情简介贵州的赵某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建材店,从事防腐木的销售与安装,注册为宏某公司,将上门安装业务承包给了自然人A。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实行包干价,每一项作业完成后宏某公司将报酬打在A的银行卡上。2015年下半年,因安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客户不付款或扣款,宏某公司材料款回收困难,拖欠A的报酬达9万元。A无法向其带领的农民工发放工资,遂将宏某公司投诉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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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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