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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界定与法律规制

作者:钱叶芳; 刘展睿恶意讨薪非理性讨薪法律规制

摘要:改革开放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契约化,但同时产生了欠薪现象。在处理有关讨薪的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分清非理性讨薪和恶意讨薪两种行为,它们除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性外,在主体、主观和社会危害性三方面均有区别。当前,社会各界将非理性讨薪行为和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混同,使得恶意讨薪者利用政府的维稳思维和人们对讨薪者的同情而获利。因此,急需将恶意讨薪和非理性讨薪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予以区分,并分别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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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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