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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动中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司法认定

作者:王剑平 郭文龙 徐文进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司法认定用人单位助销疾病救济费日至病假工资司法解释劳动关系

摘要:案情简介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起进入S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其间,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包某系由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派遣进入S公司处工作;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改为B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C公司;2010年2月1日,包某与S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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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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