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志强; 吴芳劳资共决制员工委员会监事会工会职代会
摘要:尽管德国劳资共决制度的形成和构造有其特定的本土性,但劳资共决制与集体谈判机制所形成的对职工利益的"双重代表"模式对我国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劳资共决机制的构建应当以工会而不是职代会为中心。在审视劳资关系利益一致性和对立性的事实前提下,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劳资协议机关和劳资共决机关,并使特定的资本权利在两个机关作出合理的配置。同时,应强化共决权实现的法律责任,改变目前权利虚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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