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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协商机制模糊性与企业工会组织的象征性结构化

作者:贺玲合法性企业工会平等协商机制象征性结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

摘要: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及行为方式均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雇行为更加严格的规制形成了企业强化解雇行为合法性的激励。平等协商机制的模糊性、解雇保护制度执行机制的相对弱性,以及立法与司法对程序正义相较于实质正义更多的关注,符合了企业通过组织结构建构组织服从的基本条件。意欲在企业通过企业工会组织这一组织结构形式回应解雇保护制度环境过程中,同时实现企业工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遏制非法解雇行为之实质性价值,不仅需要实现企业工会的独立性,更需要通过赋予平等协商机制更明确的界定,强化解雇保护执行机制,以及给予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同等重视三方面的系统化完善方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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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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