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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准退役至工作安置期间的退役军人是否适用《劳动法》

作者:徐芳宁退役军人工作安置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社会保险费三级士官安置方式

摘要:李某,男,1999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经批准退出现役。作为三级士官,退役时,李某选择的安置方式为“国家安排工作”。从2012年5月开始,李某在某军事院校直属干休所(以下简称干休所)从事驾驶员工作,干休所按非现役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其发放报酬,直至2015年4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开。离开后,李某以干休所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十四条,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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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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