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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李志昊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员工约定制造公司岗位工作汽车零部件

摘要:2012年4月,周某应聘进入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根据甲方(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乙方(周某)同意从事热处理岗位工作。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2013年11月25日,公司安排另一员工顶替到周某的岗位,以内部调整岗位为由,要求周某到锻造岗位报到工作。周某不同意单位调岗决定,拒绝到新岗位工作。遂后,公司以周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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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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