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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工亡待遇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作者:兰朝晖 陈荣鑫待遇标准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仲裁委员会职工劳动行政部门下落不明

摘要:李某2002年到某建材公司工作。2008年4月11日,李某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2012年,李某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013年5月17日,某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某死亡。2013年12月13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死亡。某建材公司没有为李莱缴纳工伤保险。因李某的工亡待遇未达成协议,李某的近亲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的标准支付工亡待遇。某建材公司在答辩中认为应当按下落不明时的标准支付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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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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