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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倡导性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作者:肖唯劳动合同案外人在职期间肢体冲突工作分配用人单位安保部事件并劳动关系解除权

摘要: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7日,某涉外学校与史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史某担任安保部助理岗位工作,年税后工资为60060元,合同于2011年8月1日生效,合同附件为《员工行为准则》。 201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许,史某因工作分配原因与案外人徐某发生争执,徐某手指受伤。2011年10月31日,某涉外学校向史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书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史某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肢体冲突事件并致下属受到伤害,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决定立即终止与史某的劳动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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