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公宪; 林明霞工伤职工劳动关系上班单位康复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局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一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公司即派人送其到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出具了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公司从3月17日(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李某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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