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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能否有经济补偿?

作者:邓慧娟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录用条件试用期缴纳投资公司员工仲裁请求

摘要:问:2012年4月1日马某应聘到某投资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期间,马某因业务不精通,账目多次出错,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于2012年9月1日以马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马某不服,遂以公司在其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请问,马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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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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