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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经营,劳动者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作者:李东霞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经营非法用工单位2010年加工厂营业执照

摘要:问:王某等10人于2010年3月1日到某塑料加工厂工作,每天按厂方规定上下班,每月中旬支取上月工资。由于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11年9月50日被取缔。王某等10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塑料加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厂方律师称某塑料加工厂属非法用工单位,与王某等10人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已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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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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