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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等应否计入“二倍工资”基数?

作者:王景龙; 于飞; 曲涛工资问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书面劳动合同计算基数工资基数张某水厂

摘要:问:张某进城打工,到市里一大型水厂做了水厂的送水工。他已工作了九个多月,可厂子始终没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厂子对设备进行大修,全厂停产,张某被辞退。经工友提醒,张某向厂方提出了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问题。发放时,张某发现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加班费、而二倍工资不包括。请问:加班费等究竟应否计入二倍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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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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