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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转让后拖欠员工工资应由谁支付?

作者:颜东岳个人独资公司员工工资拖欠转让公司效益生产场所支付对价办公区

摘要:问:黄某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效益不佳,已拖欠了其三个月的工资计7万余元。一个月前,公司称因装修升级办公区、生产场所,全体员工—律放假15天,放假期间工资照常计算,所拖欠的工资也在回来上班时一次陛付清。直到员工按期回到公司后,方知公司老板孙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他人,而其本人早已携款逃之天天。当员工要求现有公司老总支付工资时,又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在孙某经营期间,只能找孙某个人索要,而其在受让时已支付对价,此前的事情已经与其没有任何瓜葛。请问,现有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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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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