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中国法律框架

作者:沈建峰群体性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利益争议权利争议

摘要:若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进行类型化处理,也就是将其区分为围绕劳动关系的存续、实现、终止而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和围绕劳动条件、待遇等变更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两种,那么群体性争议也可以纳入到现行法的框架下解决。其中,前者属于个别劳动争议的群体化,可以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后者属于签订集体合同、订立企业规章的争议,可以纳入《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集体合同规定》第七章的调整范围。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