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非法用工单位加工厂营业执照
摘要:问:王某等10人于2010年3月1日到某塑料加工厂工作,每天按厂方规定上下班,每月中旬支取上月工资。由于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11年9月30日被取缔。王某等10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塑料加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厂方律师称某塑料加工厂属非法用工单位,与王某等10人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已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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