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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纪能否成为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作者:朱忠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股份公司拒签违纪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态度规章制度

摘要:吴某于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93年进入某国营企业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2002年6月企业改制,吴某与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一起进入改制后的某股份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6月,合同到期前,吴某要求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股份公司未予理睬。7月15日,股份公司在向吴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被拒的情况下,办理了吴某终止劳动合同和失业登记手续。吴某于9月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股份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股份公司答辩称,吴某在原合同期限内,经常不在岗提供正常劳动,工作态度懒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不符合续-/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股份公司提交了公司人事部门于2011年10月、2012年1月、2012年4月连续三次向关某所在部门发出的指出该部门职工经常缺岗和工作态度差并要求改正的通知,以及吴某所在部门向人事部门作出的整随隋况汇报,还提交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考勤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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