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能得到赔偿吗?

作者:徐国庆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通知义务职工单位月工资通信器材公司

摘要:问:职工唐某在某通信器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2日,唐某到公司上班时,被告之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唐某到财务室结清工资和相应补偿。唐某回家后,越想越气愤,后经打听,可以要求公司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那么,唐某能否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