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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争议是否须仲裁前置

作者:张爱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前置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2008年

摘要: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5日,田某到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口头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同年12月10日,田某在工作时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其他待遇。2008年5月18日,田某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公司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田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拿出工资表予以证明。鉴于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田某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就劳动关系问题,建议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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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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