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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作者:廖春梅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缴纳用人单位

摘要:问:姜某是一名残疾人,其所在地有十几家员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出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均拒绝招收残疾人就业。请问,国家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何规定?答:首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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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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