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争议处理总政治部人事局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修改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7年,中组部、人事郜、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关于仲裁案件属地管辖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决定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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