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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张财解除劳动关系待岗人员建筑公司经济补偿金化工原料双重劳动关系2008年2009年

摘要:问:宋某2008年5月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原料装卸工作,后因化工产品滞销,2009年5月在家待岗,而后,经人介绍至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管理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宋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宋某主张工作一年为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某建筑公司因宋某是待岗人员不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而不同意给付。请问,宋某待岗后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是否应依劳动关系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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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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