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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刘乃元; 刘江; 杨磊承包方工伤事故主体资格责任主体劳动者建筑公司书面劳动合同施工过程

摘要:问:孙某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7月12日,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承包了某沿街楼工程,孙某在该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钢管架子安装不当,从高处坠落,造成胸椎骨折。孙某在认定工伤时,需明确劳动关系。但该建筑公司认为,该沿街楼工程系由公司项目经理高某个人直接承包施工,在其具体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的木工项目分包给了陈某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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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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