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会就业歧视劳动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案件用人单位平等就业
摘要: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特别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国家出台了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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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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