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制度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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