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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徐剑; 邹涤尘; 刘菁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行为公告效力监理公司规章制度案情简介通知书

摘要:案情简介 张某1993年1月到某监理公司任会计,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11月28日,监理公司向张某出具通知书,以张某在工作期间有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通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在该通知书上书面表示了异议。2008年12月19日,监理公司在某日报上发表公告称:“本单位职工张某因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本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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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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