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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处理

作者:钱炼竞业限制协议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同类产品高级管理人员保密义务终止劳动合同

摘要: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其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相关义务,一是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定,即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是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三是对期限进行明确规定,限制期不得超过2年;四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当用人单位根据情况需要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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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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