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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船舶制造制造公司工伤认定承包人图纸设计生产需要人员工资

摘要:问:某船舶制造公司与叶某签订《船舶制造承包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提供场地设备、负责图纸设计、申报验收等事项;生产需要人员,由承包人叶某直接招用,并由其支付雇用人员工资。2006年1月11日,向某在某船舶制造公司承包给叶某建造的5号船舶上吊运钢板时,不慎摔伤。向某出院后,因工伤补偿问题与某船舶制造公司及承包人叶某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认为,承包人叶某属于自然人,没有船舶制造资质,于是以某船舶制造公司作为用工主体,认定向某为工伤。某船舶制造公司不服,先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问:某船舶制造公司应否承担向某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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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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